Research理论研究

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

日期:2017.06.06 作者:杜坤伦 来源:光明日报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正逐步成为服务地方经济、落实普惠金融和“双创”战略的主要实践方式。区域性股权市场具有的诸多优势和特点,使其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了为中小微企业资本及社会资金相互融通的责任,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既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效方法,也是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手段,更是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目标的方向所在。

  资本市场是要素市场,是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化、法制化程度是衡量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要素市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后,新三板的服务范围由试点逐步扩至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探索中积极推进。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战略新任务。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这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主要依靠场内市场,这种不均衡的市场结构和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有助于打造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增强地方金融资源聚集,实现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股权合理流转,培育企业规范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科技创新、激活民间资本,强化对区域内实体经济的薄弱环节的支持,加大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撑力度,为场内市场储备、培育、输送优质项目资源。

  我国当前经济环境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资本、资金均短缺的局面转化为资本短缺、资金富余的局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目前处于弱有效状态,银行业资产总量大,证券与保险市场规模较小,地方金融机构和业务开展发展不平衡,各类金融要素市场在促进资本形成方面还很有限。一方面,作为资金需求方,大量企业无法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本金;另一方面,拥有大量闲散资金的投资者又缺乏可供投资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渠道。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主体,对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市场繁荣、解决劳动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三期叠加”效应的逐步显现,融资难问题愈加突出,严重制约着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能够有效实现资本的需求方和资金的供给方的无缝对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首先,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由于场内市场严苛的上市条件,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都不可能受益于场内市场这一“独木桥”。由于中小微企业具有天然的社区性和草根性,而区域性股权市场中融资者和投资者都集中于一定行政区域,这使得中小微企业有效信息的传播半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覆盖半径基本一致,投资者无须像场内市场那样必须依靠中介机构详尽的尽职调查和融资者充分的信息披露以获取企业价值信息,大大提高了企业直接融资效率。

  其次,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区域性股权市场归属于直接融资平台的性质使得中小微企业与投资者联系更加直接和紧密。由于不存在资金配给的其他中间方,区域性股权市场能够快速、合理地配置投资者的资金,有利于资本的形成和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在免去了银行等中间方的资金配置成本后,中小微企业承担的筹资成本降低,投资收益增加,可进一步促进相关方的交易实现。

  最后,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中小微企业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平台。中小微企业规模小、资产少,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大多处于初创期,需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除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给予资金扶持外,更主要的是搭建一个公开、透明的良好平台,一方面促进自身规范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政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让这个平台为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增进、工商登记、股份托管、咨询辅导、信息汇集等方面的专业与政策服务功能。实践证明,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建设成为各地方政府精准服务区域内实体经济证券化发展的首选平台,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新兴产业的孵化园、区域经济转型的助推器。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2871亿元,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全国来看,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有限,效果也不显著,存在着定位不明确、监管措施不统一、融资能力不足等问题。201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边界、业务模式、发展路径和投资者保护都进行了规范。当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和法制化的改革取向,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经验,减少市场重复建设的资源浪费,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科学防范风险,从而加快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杜坤伦,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金融与财贸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