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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3]17号)

日期:2014.02.27 作者: 来源: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按《业务规范》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备案方式目前暂采用纸质材料备案,待备案系统启用后将采用远程电子备案。对尚未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区域性市场,证券公司不得参与,协会不受理备案。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遵循《业务规范》,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建立隔离墙制度。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或问题,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