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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股东蛰伏30家股交中心

日期:2014.05.19 作者:松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最基础的一环,国内的区域股权市场正在经历新的生长。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并在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发展柜台业务”部分提出,“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多方位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

  截至4月30日,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下称股交中心)数量已达30家,并实现了对国内七大区域的全面覆盖。

  从区域股交中心的股东背景看,沪深交易所及部分券商无疑对参控股设立区域股权市场表现出极大兴趣。

  据不完全统计,沪深交易所以参股形式组建的区域股交中心已达14家,且该类股交中心所在地多处沿海发达地区;同时,有37家券商、1家信托公司、1家商业银行,以参股、控股的形式参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建设。

  各类股东竞合下,区域股权市场虽得到较快发展,但无法掩盖其背后标准不一、同地竞争、重复建设等问题,而这抑或给日后的统一监管带来难题。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自我扩张与演化,在区域经济发展、交易所互竞、金融机构长期投资等种种关键词及相关动作的背后,一场围绕区域股权市场的资本“暗战”或将拉开帷幕。

  五类股东抢食区域市场

  对于各个区域股交中心而言,其股东构成也各不相同。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情况,当前,区域股权市场股东主要分为五类:当地产权等其他交易所,当地金融办或国资旗下单位,以券商为主的金融机构,PE等投资机构,沪深交易所的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股交中心背后均吸引来自沪深交易所或金融机构的参股投资。

  以北京股交中心为例,其股东囊括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及首创证券(合计持股25%)及沪深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持股15%)的股东构成。

  统计显示,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前海等共计14家股交中心得到沪深交易所子公司的投资,对于不同的交易所和股交中心,其参股比例各有差异,如上交所参股的三家股交中心,参股比例均达20%及以上,而深交所参股比例则在5%-15%的区间“徘徊”。

  与此同时,亦有包括江苏、新疆、安徽、山西等21家股交中心得到以券商为主的金融机构的参控股投资。

  从持股比例看,部分股交中心为券商主导,例如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分别持股325%,并列第一大股东;再如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第一大股东为西南证券,持股比例超过50%。

  亦有部分股交中心完全由券商把持,以江苏股交中心为例,其控股方为当地券商华泰证券,其持股江苏股交中心52%,同时东吴、国联、东海、南京四家证券公司各持股12%。

  除上述两种股东类型外,部分股交中心的股东构成则显得较为单一,如吉林股权交易所的股东仅两家——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和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江西股权交易所则在未有沪深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参与投资的情况下,引入北京圆悟科工贸、北京新经典投资等非本地投资公司作为股东。

  天津、广州、湖南、广西北部湾、吉林、江西、石家庄、内蒙8家股交中心未引入交易所或券商作为股东,股东多以当地国资企业或投资机构为主。

  此外,包括黑龙江、河南、宁夏、云南、海南在内的五个地区的区域股权市场发展略显滞后,尚未有公开信息显示该地区已设立区域股权市场。对于此类市场的“留白”,未来或亦将成为交易所、金融机构等各方势力所争取之地。

  沪深交易所“第二战场”

  2014年3月,证监会公开表示,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再与企业公开发行的股数相挂钩。这意味着,场内市场挂牌上市的竞争中,沪深交易所的碰撞正愈演愈烈。

  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金字塔底部,区域股权市场无疑又成为沪深交易所竞争中的“第二战场”。

  在区域股权市场中,沪深两交易所通过其子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证信息)”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下称深证信息)”合计参股14家股交中心,约占当前股交中心半壁江山。

  对比沪深交易所参股股交中心的数量,深交所或在区域股权市场中抢占先机。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深交所参股的股交中心数量达11家,而上交所则仅参股上海、浙江、辽宁三家。

  但从持股比例看,上交所的参股比重略高于深交所,其对上海股交中心的持股比例为29%,对辽宁股交中心和浙江股交中心均达20%;而深交所在参股的股交中心中,仅对北京股交中心、重庆股权转让中心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持股比例达15%,对其他股交中心的持股比例在5%-1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尚未有任一家区域股交中心同时吸收沪深交易所的参股投资,这意味着,沪深交易所在区域股权市场的布局中,竞争关系或远大于合作,同时抑或体现出排他性的特质。

  机构押注长线价值

  股交中心层出不穷的背后,券商等金融机构显然不会缺席。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共有37家券商、1家信托公司、1家商业银行以参股、控股的形式参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建设。

  持股形式上,部分证券公司采取以直投子公司间接介入方式实施参股。

  例如在青海股交中心的设立上,中投、光大两家券商分别以其直投子公司“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主体参股。

  采取类似形式的券商还有信达、宏源和华创证券等,这意味着,对于区域股权市场的参股既属于场外市场业务,亦属于直投业务的组成部分。

  事实上,对券商而言,参股股交中心,扶持区域股权市场发展也是挖掘、培育上市储备项目的一种“长线投资”。

  “场外市场未来几年必定是证券市场的重心,而区域股权市场更将是一个蓝海市场。”辽宁股交中心总经理徐克非表示,“场外市场业务首先是个投行业务,挂牌上市之后,我们会提供以融资为主的一系列金融服务,有了这类市场,券商有机会将挂牌企业培育成上市企业。”

  除证券公司外,在股交中心的金融机构股东身份中亦能看到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身影。

  其中大连华信信托成为唯一参股股交中心的信托公司,其持股大连股交中心30%,仅次于持股48%的大连港集团,为第二大股东。

  无独有偶,在厦门两岸股交中心的股东中,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工会持股11%,为唯一参股股交中心的商业银行;甘肃股交中心的背后,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1818%。

  跨区经营与同地竞争之患

  4月18日,证监会有关发言人表示,对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省级政府进行属地监管,部级联系会议督导协商,证监会正在抓紧将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研究。

  这意味着,层出不穷的区域股权市场或将逐步纳入统一监管框架。然而,在该过程中,区域股权市场势必面临跨区经营及同地竞争等问题。

  事实上,对于券商参与的区域股权市场,监管层曾给出规范方向。

  2012年,证监会曾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区域性市场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

  但是,包括天津股交所和上海股交中心在内的部分股交中心,仍然存在跨区经营现象,这或给未来的统一监管带来难度。

  另一个问题是同地竞争,即同一省份内同时存在多家股交中心。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包括广东、辽宁、山东、福建在内等不少于四个省份存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的股交中心,该现象无疑会引来市场对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的质疑。

  以广东省为例,仅在广东省内,就存有深圳前海股交中心、广州股交中心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三家区域股权市场,无独有偶,山东省内亦同时存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这种现象背后也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有关,就像给IPO找项目,在经济发达省份好项目的竞争更激烈。”上海一位投行人士坦言,“而一些经济落后地区,许多项目几乎无人问津。”

  在业内人士看来,为区域股权市场的建立制定相应标准,或成为未来统一监管的必备要素。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也出现重复建设的苗头。”东北一家股交中心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由中央相关部门统一制定业务规则以及监管标准,日常监管由地方政府来施行,或许将是未来的现实选择之一”。

  事实上,在跨区经营、同地竞争等问题的背后,正隐含着区域股权市场背后股东的利益协调矛盾,前述五类股东争相布局之下,未来统一监管面临的种种问题,无疑考验着监管层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