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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板市场”走向合规时代

日期:2017.03.13 作者: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2017年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也称“四板”市场)。结合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来看,2017年区域性股权市场将迈入规范发展的一年。

  区域性股权市场问题已现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赵争平此前曾评价区域性股权市场扎根并服务于本地的中小微企业,服务面广、普惠性强。“如果办好了,可以开辟一片直接融资的新天地。”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已经运营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达40家,共有挂牌企业16000多家,还有58000多家展示企业,各类融资累计6800多亿元。然而,四板市场在规模、数量等指标逐渐攀升的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一些地方的股权交易市场重复建设容易造成当地市场混乱、由于准入机制不健全而引发的使合法投资人利益受损、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跨区域经营而造成的风险隐患等。对此,此次通知从市场定位、管理体制、投资者准入、运营机构等8个方面,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做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从业内的反馈来看,他们也对这次的政策有很高期待。

  解决重复建设问题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一般称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按照新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省级人民政府须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向证监会备案,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已设立两家(含)以上的,须明确时间表,推动整合为一家。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不是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主体,目前少数省市设立了多家运营机构,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也容易引发恶性竞争,甚至酿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向证监会备案,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已设立两家(含)以上的,要积极稳妥地推动整合为一家。这一规定明确了运营机构名单管理要求,有利于遏制部分地方新设冲动,整合资源办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省级人民政府需尽快公布运营机构名单,同时向银监会备案;运营机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时间表,积极稳妥推进运营机构整合。

  解决准入问题

  邓舸表示,作为私募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有必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和要求,确保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实践中大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但差异较大,一些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过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通知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这有利于政策的统一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区域性股权市场要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通知明确的最低标准,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

  另据邓舸介绍,实践中,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发行金融产品,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投资群体,涉嫌规避私募发行投资者数量和合格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自然人投资者,放大了风险。通知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有利于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产品发行和销售行为,防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

  解决跨区域经营问题

  通知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邓舸对此解释说:“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跨区域经营冲动强烈,个别市场已形成跨区域经营甚至向全国覆盖的格局。跨区域经营导致监管责任主体不明,容易出现违规运作甚至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实践中已发现有少数跨区域挂牌企业涉嫌从事非法活动。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这一规定与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监管体制是相适应的,有利于防止因市场覆盖范围与监管覆盖范围不一致带来的监管悬空问题,有利于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围绕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按照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异地企业私募证券发行或股权融资提供服务,也不得为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转让提供服务。通知发布前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已经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挂牌转让的,要限期清理。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督促协调,妥善解决跨区域经营问题;运营机构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签订协议,明确清理过程中的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规范发展“四板”市场

  按照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的职责划定为制定规则、指导培训、监督检查。

  与此同时,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还面临一些政策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影响了其功能发挥,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邓舸介绍称,根据通知要求,证监会主要承担以下三项职责:制定实施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即《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此外,据了解,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下列支持措施:一是推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合作对接机制,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试点工作;二是支持证券公司参控股运营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活动,督促引导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支持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四是支持运营机构以特别会员方式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