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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机构不得交易新三板股票 ——证监会回应资本市场热点话题

日期:2016.01.22 作者:许晟 刘开雄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 许晟 刘开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能不能通过场外机构和互联网平台转让和发行?资管计划平仓约定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如何协调?新股发行中保荐机构如何执行先行赔付?针对资本市场近期热点话题,中国证监会22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做了回应。

场外机构不得交易新三板股票

针对市场上出现场外机构、互联网平台开展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活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唯一合法平台。

“其他任何市场机构不得组织该类交易行为和股票买卖意向信息的发布。”张晓军说,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将加大日常监控和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将作出严肃处理。

他同时提醒投资者,不要参与任何场外机构、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等活动,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张晓军还透露,全国股转系统正在建设挂牌公司转让意向平台,该平台可为交易用户提供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意向信息的发布、修改和删除等服务,为注册用户提供转让意向信息查询服务,平台预计2016年2月正式上线运行。

大股东减持不得违反短线交易禁止性规定

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部分上市公司设立资管计划增持股票,但随着股票下跌,个别公司资管计划出现平仓情况。上市公司大股东如何既遵守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又不违反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大股东3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同时相关条款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

张晓军据此表示,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减持时不受“减持规定”有关减持比例等限制。

但同时,张晓军强调,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证券业协会将制定先行赔付制度规则

针对市场关注的新股发行中保荐机构如何执行先行赔付问题,张晓军表示,下一步,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

先行赔付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安排,目的在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张晓军说,先行赔付是基于我国市场目前的法治和诚信环境,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